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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1死1伤!仁怀市茅台镇卢荣坝村7·14道路交通事故详情公布

  近日,仁怀市人民政府公布《仁怀卢荣坝“7·1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显示:2023年7月14日7时20分许,仁怀市茅台镇卢荣坝村秦含章酒业路段鲁GE36253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的鲁G3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与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接触,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7月14日,李某某持档案编号5号准驾车型为A2型驾驶证,驾驶鲁GE6253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的鲁G3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载33.3吨水泥预制板由大坝镇往合马镇方向行驶,7时20分许,当车行驶到茅台镇卢荣坝村秦含章酒业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接触,造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驾驶人刘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2023年7月14日7时27分许,李某某电线报案称:其驾驶的鲁GE6253号重型半挂车牵引的鲁G3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行驶到仁怀市茅台镇卢荣坝村秦含章酒业路段时与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接触,造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受伤。事故发生后,仁怀市相关部门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开展了事故救援和事故善后处置工作。

  李某某,男,现年51岁,事故车辆驾驶人,驾驶证档案编号37073112****,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5月25日,准驾车型为A2型,有效期为2023年5月25日至长期。

  1.鲁GE62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厂牌型号:欧曼牌BJ2459SNFKB-AA,车辆识别代号: LRDS6PEB7GR0*****,车身颜色:蓝色,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高密市某某运输队,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保险期限至2023年07月24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交强险保险单号: PDZA01*****,商业险保单号: PDAA01*****。

  2.鲁G3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厂牌型号:轩畅牌JFH9402TDP,车辆识别代号: LA99FRDC6LOJ*****,车身颜色:红色,机动车登记所有人:高密市某某运输队,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5月31日。

  3.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厂牌型号:雅迪牌TDR2040Z-J,车辆识别代号:7794218106*****,电动机号: 10ZW9650320YWAWJ60*****,车身颜色:红色,机动车所有人:刘某,车辆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责任强制保险。

  1.事故车辆所属企业:高密市某某运输队,为李某某本人申请登记注册,经营者为李某某,登记机关为高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时间2016年5月30日,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经济开发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许可项目为道路货物运输。该运输队制定有《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例会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高密市某某运输队名下只登记了鲁GE62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货车。

  1.鲁GE625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牵引的鲁G3A67挂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鉴定,该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7258- -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该车在事故前经过该视频监控路段时的行驶速度约为54km/h-58km/h。

  2.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仁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对该车进行鉴定,该车属机动车(两轮轻便摩托车),转向系、制动系所检项目性能符合国家标准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相关安全技术条件。

  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位于仁怀市大二线茅台镇卢荣坝村秦含章酒业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道路南往仁怀市大坝收费站方向,北往仁怀市二合街道方向,该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干燥,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同方向有一条机动车道,道路中心施划有单黄实线CM,道路东侧为仁怀市茅台镇卢荣坝村秦含章酒业,西侧为绿化带及停车场。

  1.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本次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警后派员出勘现场、调查取证、委托相关检验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鉴定等工作后证实:驾驶人李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行经急弯陡坡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具体情况如下:

  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2)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2.刘某与刘某某的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驾驶人刘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违反规定载人和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之规定。乘车人刘某某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刘某与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其违法行为加重了事故损害后果。

  根据仁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当事人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刘某、刘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一)茅台镇人民政府。制定了《茅台镇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方案》《茅台镇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工作方案》《茅台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千村示范万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等,开展了相关工作。存在问题:一是制定了《茅台镇2023年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但未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二是道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中开展了劝导、联合行动,但未见重点排查整治的资料;三是未认线年持续深化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二)仁怀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仁怀市交通运输局2023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仁怀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年行动实施方案》《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方案》《仁怀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大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等,并开展了相关工作,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还需深入。事发路段弯道较多,设置的提示标志部分不够醒目。

  (三)名酒园区警务站。2022年7月26日市委专题会议明确,在名酒工业园区设警务站,负责园区社会稳定和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事故调查组在对名酒园区警务站调查中,该站负责人只提供了2022年10月17日召开的两次会议记录,无其他交通秩序维护相关工作的资料。

  (四)高密市某某运输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虽制定了《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交通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安全例会制度》《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等,但不能提供工作开展的资料,没有培训教育记录,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

  (五)李某某。一是学习培训不深入,只参加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学习,未组织实施高密市某某运输队教育培训。二是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

  李某某,男,现年51岁,事故车辆驾驶员。李某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过程中,行经急弯陡坡路段时超速行驶,行驶速度约为54km/h-58km/h,行经急弯陡坡路段时超速行驶且操作不当,与一辆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相接触,造成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乘车人刘某某死亡,驾驶人刘某受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市公安局已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措施,目前已进入起诉阶段。

  1.高密市某某运输队。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鉴于该运输队系李某某个人申请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公安机关已对李某某采取刑事措施,目前已移送检察院进入公诉阶段,建议不再对高密市某某运输队实施行政处罚。

  2.茅台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市安委办对茅台镇人民政府进行警示约谈。

  3.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市安委办对仁怀市交通运输局进行警示约谈。

  4.名酒园区警务站。负责园区交通秩序维护等工作,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监管责任。建议市安委办对名酒园区警务站进行警示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