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汾阳法院: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助力汾酒高质量发展

  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汾酒、竹叶青酒、杏花村酒及其系列酒的上市公司,是“汾字牌”、“汾酒”、“杏花村”、“FEN JIU”、“古井亭”等商标的权利人。1989年7月,汾酒获得首届北京国际博览会“金奖”;1997年4月9日,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杏花村”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为驰名商标;2005年10月,“杏花村”牌、“古井亭”牌、“汾”牌特制老白汾酒荣获中国酿酒协会“全国酒类产品质量安全诚信推荐品牌”;2018年12月2日,中国中央电视台授予“青花汾酒”使用“CCTV民族匠心品牌”。经过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多年来持续不断的宣传,汾酒品牌在全国广为人知,其“杏花村”牌“老白汾酒”“青花汾酒”“竹叶青酒”“白玉汾酒”,“汾”牌“玫瑰汾酒”等产品成长为清香型白酒行业内的知名商品,并为广大白酒消费者所知悉,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年来,有诸多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各种方式侵害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在经营活动中“傍名牌”“搭便车”,擅自使用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相似的标识,让消费者误认为其所售商品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知名商品“汾酒青花”、“竹叶青”、“老白汾”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以达到推销其商品的目的,构成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违法行为使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品牌蒙尘、商誉受损、市场竞争力下降,成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创新发展、引领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绊脚石。

  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汾酒品牌,为山西汾酒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汾阳市人民法院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安排部署下,围绕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助力创新转型发展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活动主题,在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期间,集中受理了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宝、郭某强、张某帅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六案。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组织团队力量快审快结,上述案件日前均已审结,审理期间最短的一案从立案到审结仅用时十七天;判后,五个案件已发生法律效力,部分案件已自动履行完毕。